水分測定儀煤樣的制備
1.煤樣的種類
煤炭分析試驗煤樣可分為以下幾種:
a)全水分煤樣;
b)一般分析試驗煤樣;
c)全水分和一般分析試驗共用煤樣;
d)粒度分析煤樣;
e)其他試驗如哈氏可磨指數測定、二氧化碳化學反應性測定等煤樣。
2.全水分煤樣
2.1制樣程序
測定全水分的煤樣既可由水分煤樣制備,也可在共用煤樣制備過程中分取。
全水分測定煤樣應滿足GB/T211要求,水分煤樣的一般制備程序如圖9所示。
圖9所示程序僅為示例,實際制樣中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調整。當試樣水分較低而且使用沒有實質性偏倚的破碎縮分機械時,可一次破碎到6mm,然后用二分器縮分到1.25kg;當試樣量和粒度過大時,也可在破碎到13mm前,增加一個制樣階段。但各階段的粒度和縮分后試樣質量應符合表1要求。制備完畢的全水分煤樣應儲存在不吸水、不透氣的密封容器中(裝樣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3/4)并準確稱量。煤樣制備后應盡快進行全水分測定。
制樣設備和程序應根據GB/T19494.3所述進行精密度和偏倚試驗,偏倚試驗可采取下述方法之一進行:
a)與未被破碎的煤樣的水分測定值進行對比,但該法只適用于粒度在13mm以下的煤樣;
b)與人工多階段制樣——測定程序測定值進行對比(即先空氣干燥測定外在水分,再破碎到適當粒度測定內在水分,計算全水測定值,再進行對比)。但應使用密封式、空氣流動小的破碎機和二分器制樣。
2.2 空氣干燥
空氣干燥的目的主要是測定外在水分和在隨后的制樣過程中盡可能減少水分損失.
空氣干燥一般應在試樣破碎和縮分之前進行,在下列情況下可變動空氣干燥程序:
a)煤樣水分較低,制樣過程中不產生水分實質性偏倚時,可不預*行空氣干燥;
b)試樣量過大,難以全部進行空氣干燥時,可先破碎一縮分到階段,再進行空氣干燥,但破碎一縮分過程應經檢驗無實質性偏倚;
c)試樣粒度過大,難以進行空氣干燥,可先破碎到粒度再干燥,但破碎過程中應不產生實質性偏倚.
當煤樣過濕,水分從煤中滲出來或沾到容器上時,應將容器和煤樣一塊進行空氣干燥。
空氣干燥進行到連續(xù)干燥1h后,煤樣的質量變化不超過0.1%為止,煤樣的質量損失作為其外在水分,計入全水分中,計算方法見式(4):
M1=X+M(1-100)
式中:
X——空氣干燥時煤樣的質量損失率,用質量分數表示,%;
M—按照GB/T211測定的全水分,用質量分數表示,%;
M1:校正后的全水分,用質量分數表示,%。
2.3破碎和縮分
破碎應使用不明顯生熱、機內空氣流動很小的設備進行,以免破碎過程中水分損失,除非試驗證明破碎不會產生水分實質性偏倚,否則試樣在空氣干燥前不能破碎
縮分一般也應在空氣干燥以后進行。如在空氣干燥之前縮分,則應使用空氣流動很小的縮分機械并快速操作,以地減小水分變化程度。如果煤樣過濕、不能順利通過縮分機械,則或者將試樣*行空氣干燥再縮分,或者用人工棋盤法、條帶法或九點法進行縮分
2.4 儲存
煤樣在制備之前、制備之后以及制備過程中的任何中間階段都應儲存在不吸水、不透氣的密封容器中并放在陰涼處。
當采樣過程很長導致試樣放置時間太久時,應增加采樣單元數,以縮短試樣放置時間。
試樣制完后應儲存在不吸水、不透氣的密封容器中,并準確稱量,以便測定在后續(xù)儲存和運輸過程的水分變化。